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仪器”或“公司”)全资子公司
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环境”)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收到
了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环行罚字【2019】83 第 302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苏州市环保执法人员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对天瑞环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厂
区西侧空地内堆放有大量蓝色塑料桶(桶身张贴有天瑞环境标签),空地西侧由北
向南建设有 3 个储罐,分别为 1、2、3 号储罐,1 号储罐放置在钢结构支架上,
地面有积液;储罐西侧有一水沟,水沟内有积液,水沟南侧有水泵,现场检查时
水泵未运行;水沟西侧外有一绿化带,绿化带内有积液。现场采集 1 号储罐钢结
构支架下地面积液、储罐西侧水沟内积液、绿化带积液水样各一支。经监测分析,
1 号储罐钢结构支架下地面积液水样的 pH 值为 10.94,化学需氧量浓度为
380mg/L,氨氮浓度含量为 0.280mg/L,总磷浓度为 16.2mg/L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浓度为 0.640mg/L;储罐西侧水沟内积液水样的 pH 值为 9.81,化学需氧量浓度为
80mg/L,氨氮浓度为 0.670mg/L,总磷浓度为 6.00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浓度
为 0.903mg/L;绿化带积液水样的 pH 值为 7.60,化学需氧量浓度为 78mg/L,氨
氮浓度为 1.06mg/L,总磷含量为 7.29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浓度为 1.78mg/L。
经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审议集体讨论后认为,天瑞环境上述行为违反
了《人民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
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水行政主管部
门的规定。”的规定。
根据国务《人民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
令天瑞环境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
五日内缴至银行和帐号。
二、本次处罚事项相关说明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事件发生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迅速制定出整
改方案。立即将化学品塑料桶空桶,由原来的露天存放改至室内存放,防止日晒
雨淋;将现场 3 个废旧储罐立即处理,移出现有区域并封存不再使用;并立即对
破损防护水沟进行维护修缮;同时,加强仓库人员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及环境卫
生保护培训。
天瑞环境的上述情况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本次行政
处罚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
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严格遵守执
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公司就本事项向投资者表示歉意,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