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瑞仪器股份 2017 年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阅读: 发布时间:2017-03-25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天瑞仪器股份(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3 月 7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3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7 年 3 月 22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开始时间(2017 年 3 月 21
日下午 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7 年 3 月 22 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昆山市玉山镇园西路 1888 号天瑞大厦八楼会议
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206,547,986 股,占公司股份数 44.7306%。
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施敏和周洁律师见证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6,510,286 股,占公司股本额的 44.7224%。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7,700 股,占公司股本额的 0.008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召贵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
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资金收购上海磐合科学仪器股份
55.42%股份的议案》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 206,510,28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网络表决结果:同意 32,000 股,反对 5,7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06,542,2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2%;反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4.9206%;反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5.079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议案》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 206,510,28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网络表决结果:同意 32,000 股,反对 5,7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06,542,2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2%;反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4.9206%;反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5.079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相关事宜的议案》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 206,510,28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网络表决结果:同意 32,000 股,反对 5,7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06,542,2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2%;反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施敏和周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7 年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天瑞仪器股份 2017 年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天瑞仪器股份 2017
年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